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诉被告倪**、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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