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倪**、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被执行人倪**、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806777.0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倪**名下坐落于津南区**澜海庄园9-1-601号房屋予以查封,且将被执行人倪**、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倪**、王**名下无存款、无股权、无车辆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