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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津红桥支行、张**与张**、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津红桥支行诉被告张**、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津红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3元,减半收取363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津红桥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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