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有限公司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村民委员会(2015)辰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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