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8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2128.8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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