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被告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村**司北辰中心支行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司北辰中心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3元,由原告天津农**司北辰中心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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