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被告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村**司北辰中心支行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司北辰中心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3元,由原告天津农**司北辰中心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浙商银行**北辰支行与郑**、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有限公司北**庄支行与天津市北**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津北辰区支行与何**、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林**、施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辰小淀支行与徐**、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辰小淀支行与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有限公司北**庄支行与天津市北**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