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被告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