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被告么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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