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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么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被告么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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