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津北辰区支行与吕**、詹成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津北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吕**、詹成灯、阮**、连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上述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执行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