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8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周**所有的车牌号为津HC2610号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1月日至2017年11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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