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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刘*、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辰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均不足,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91700元、相关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未履行。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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