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8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2128.8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国邮政储**津北辰区支行与齐**、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林**、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天津**限公司、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浙商银行**北辰支行与郑**、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有限公司北**庄支行与天津市北**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津北辰区支行与何**、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