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北**庄支行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李辛庄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北**庄支行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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