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被告林**、施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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