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新安镇支行与倪**、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新安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倪**、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09)宝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37306.2元,诉讼费366元,执行费4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已缴纳执行费465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8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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