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尔王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28104.41元,执行费3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缴纳执行费322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就执行款28104.41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9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