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津宝坻区支行与唐**、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津宝坻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唐**、冯**、李**、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6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72253.05元(截止2014年10月20日)及2014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的债务利息、罚息;诉讼费803元、执行费99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已执行借款本金49000元,缴纳诉讼费803元、执行费996元。余款借款利息23253.05元、2014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的债务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9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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