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中心支行与天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应执行标的1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13年12月31日利息386966.25元、案件受理费21782元、执行费2137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5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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