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6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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