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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民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6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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