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吴**、王**、顾**、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吴**、王**、顾**、姜**(2011)敦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全部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敦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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