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杜**、李**、单*、显*(2012)敦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杜**、李**、单*、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向申请执行人给付8000元,被执行人杜**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3125元,被执行人单*向申请执行人给付92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费355元由被执行人杜**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敦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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