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裴**、金光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裴**、金光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3391.4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203391.44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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