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被告苏**、被告汪**、被告高**、被告张**、被告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汪贵有、被告苏**、被告汪**、被告高**、被告张**、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3.00元,减半收取3136.5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3436.50元,由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