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汪**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该案作本次执行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汪**第15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