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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有限公司与邵**、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被告崔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与二被告自行和解,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被告崔立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汪**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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