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被告崔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与二被告自行和解,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被告崔立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汪**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