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于**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汪**初字第2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汪法执补字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