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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