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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