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陶**、被告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与二被告和解,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陶**、被告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0元,减半收取263.00元,由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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