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被告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被告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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