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被告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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