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诉被告于长春、何**、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撤回对于长春、何**、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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