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罗**、刘**、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国农业银行**古族自治县支行诉称:2014年3月14日,第一被告罗**在我行王府分理处贷款3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3日,此笔贷款由第二被告刘**、第三被告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贷款已逾期,目前尚欠借款本金3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多次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古族自治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