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3月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46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2015年3月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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