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阿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执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河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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