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第3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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