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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俊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俊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本甘肃省崇信县,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住所地在本甘肃省崇信县,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不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531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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