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奔**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3元,减半收取186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原告志丹县**担保中心诉被告李治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督管理局与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督管理局与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与丁**、巩吉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限公司与刑**、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昌市**担保中心与永昌**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甘肃和盛汽**限公司诉被告王**、闫**、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肃和盛汽**限公司诉被告汤*、闫**、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八冶**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诉被告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