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限公司诉被告邢**、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8元,减半收取520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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