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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与孙**、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孙**、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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