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督管理局诉被告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省**督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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