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张如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交纳3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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