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其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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