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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交纳7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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