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丁**、巩吉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