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宏诉被告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至今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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