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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同**限公司与杨**、程美丽、包头市**限责任公司、陈**、芦**、陈**、孙**及第三人国银**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5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同**限公司与被告杨**、程美丽、包头市**限责任公司、陈**、芦**、陈**、孙**及第三人国银**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同**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程美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陕西同**限公司撤回对杨**、程美丽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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