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宝鸡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邵*追偿权纠纷,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邵*位于宝鸡市陈仓区某房产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宝鸡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邵*位于宝鸡市陈仓区某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