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昆明**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