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和盛汽**限公司诉被告王**、闫**、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和盛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23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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