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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八冶**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诉被告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八冶**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诉被告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马*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本院管辖的范围,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金昌**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劳务施工作业协议书》中第八条约定了管辖,但该协议书已被双方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解除,现该案属于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马*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575号702室,故被告马*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马*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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