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长沙县支行与被告伍**、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长沙县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原告中国**濮阳分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濮阳分行诉被告郑**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诉被告鲁**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巢湖分行与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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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宁江南支行与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