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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长沙县支行与伍**、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长沙县支行与被告伍**、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长沙县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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